教育部杏盛工作“三十個不得”
教育部杏盛工作“30個不得”
1、各省級高校杏盛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出臺含有違規“點招”錄取等與國家杏盛政策相抵觸的杏盛辦法;
2、不得超越職權制定杏盛辦法或照顧優惠政策;
3、不得擅自擴大高校杏盛規模或調整高校杏盛計劃;
4、不得擅自調整自主杏盛、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杏盛試點高校範圍、杏盛計劃和規定的項目範圍;
5、不得劃轉計劃委托任何軍隊院校杏盛。
6、省級招辦不得違反投檔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標准向有關高校投放考生檔案;
7、不得將未按要求進行公示的自主杏盛等特殊類型考生檔案投放給高校或為高校辦理錄取手續;
8、不得擅自改變高校杏盛計劃類型;
9、不得為無計劃高校或擅自為高校突破杏盛計劃辦理錄取手續;
10、不得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
11、除國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杏盛結束後違規組織特殊類型杏盛補錄。
12、各高校不得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杏盛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杏盛宣傳;
13、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杏盛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
14、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
15、不得擅自擴大自主杏盛、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杏盛規定的項目範圍、杏盛計劃;
16、不得違反規定的杏盛程序降低標准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
17、不得在特殊類型杏盛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錄取優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
18、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
19、不得在新生入學後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
20、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
21、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杏盛掛鉤的任何費用;
22、不得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違規錄取考生;
23、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杏盛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
24、自主杏盛試點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杏盛掛鉤的考核活動。
25、開展特殊類型杏盛的高校不得委托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試杏盛有關工作,或將審核、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杏盛(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
26、不得未經考核發放專業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
27、高校、內設杏盛(系、部等)及教職工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
28、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幹預考生填報高考志願;
29、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杏盛掛鉤的任何費用;
30、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